
来源:华夏时报
继2月份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8月2日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再度征求意见,并将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出台《办法》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和过去的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披规定相比,此次《办法》扩展产品信息披露范围至全部人身险产品,并对于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全面覆盖。国泰君安非银分析师刘欣琦表示,本次《办法》将成为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纲领性文件,后续预计仍将通过细则来明确各细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
实际上,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就曾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并未将所有人身险产品都纳入其中,而是对容易产生纠纷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时隔十余年,银保监会再度出台《办法》,将人身险产品全部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并对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全面覆盖。《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今年2月就已经进行了一次意见征集。对比来看,两版调整幅度不大,最明显的变化是,新版《办法》剔除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权限,明确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
对于因何作出该调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中介即便参与其中也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条款设计的理念与意图理解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保险中介在销售产品时理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而不能作出不相同的信息披露。而且,最终根据保险条款承担责任的也是保险公司。也就说,保险中介只是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途径,当然不应承担因信息披露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李文中看来,《办法》明确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最后承担信息披露不当的责任人,避免到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而且,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使消费者能够获得统一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他们做出购买决策,有处于利抑制销售误导,保护消费利益。
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等信息。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若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转型
近些年,保险销售人员屡屡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诱导转保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等违法违规行为。此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决定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此次《办法》还明确禁止了饱受行业诟病的“诱导转保”行为。《办法》提到,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的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重疾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此外,《办法》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刘欣琦表示,此次《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范围的广度及深度,核心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基于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产品销售,有效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预计客户将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盲目投保,而更加关注基于自身保障、储蓄等需求进行产品配置。因此,短期内预计行业供需错配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长期倒逼行业供给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
“当前行业正在消化2015年的供需错配带来的‘低质量供给’过剩的问题,无论是此前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劣质人力的淘汰出清,还是本征求意见稿对复杂条款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等问题的整改,均体现了监管助推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赵然认为,从过往以“供给推动型”向当前“聚焦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销售及产品投放”,是当前行业转型的主要变化路径。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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